哈尔滨工业大学校友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6-01-12 15:05:52阅读次数:12来源单位:校友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工业大学校友会(Harbin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Alumni Association,缩写:HITA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哈尔滨工业大学校友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致力于加强校友之间、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和交流,服务广大校友,激励广大校友弘扬哈尔滨工业大学优良传统和校训精神,为母校发展建设、为祖国统一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出贡献。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廉洁文化建设和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联络和服务广大校友,加强校友间、校友和母校的交流;

(二)支持校友为母校发展、国家建设和社会进步作贡献;

(三)构建校友网络,通过全媒体宣传母校和校友成就,弘扬母校文化传统和校训精神;

(四)推动和指导各类校友组织的发展建设;

(五)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哈尔滨工业大学及其前身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和教职工;

(四)学校依法依规授予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各界人士。

第十条 符合第九条规定的个人,经与本会联系登记后,皆可成为本会会员;非本会会员而对哈尔滨工业大学的建设和发展作出较大贡献者,经本会理事会通过,可成为本会名誉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及时更新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会员信息。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由会员推选产生,会员代表名额不超过300人。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由哈尔滨工业大学校友会筹备组推选产生。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黑龙江省教育厅审查并经黑龙江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构成,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人数不得少于30人,但不超过会员代表人数的1/3。首届理事候选人由本团体发起人协商提名,通过筹备组会议推选,换届由学校和上一届理事会提名候选人,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常务理事长(常务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且为奇数,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常务副理事长(常务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理事长(会长)候选人一般为现任校长;

(五)常务副理事长(常务副会长)候选人一般为分工负责校友工作的副校长;

(六)副理事长(副会长)候选人一般为近期(5年内)退出领导岗位的校领导和具有较大影响、校友公认、为学校作出重要贡献的校友。

(七)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八)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九)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常务副理事长(常务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黑龙江省教育厅审查并经黑龙江省民政厅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常务副理事长(常务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需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黑龙江省教育厅审查并经黑龙江省民政厅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黑龙江省教育厅审查并经黑龙江省民政厅批准后,可以由常务副理事长(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监事12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四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常务理事会推选候选名单;

(二)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三)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六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民政厅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校友赞助;

(二)学校资助;

(三)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本会不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黑龙江省民政厅和黑龙江省教育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哈尔滨工业大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黑龙江省教育厅审查同意,并报黑龙江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会因各种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黑龙江省教育厅审查同意。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黑龙江省教育厅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经黑龙江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黑龙江省教育厅和黑龙江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611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黑龙江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哈尔滨工业大学校友工作办公室

                        2026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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