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构建适应学校“双一流”建设发展需要的校友工作体系,发挥学院(校区)在校友工作中的主体作用,激发和调动学院(校区)、专业和广大师生的积极性,更好地落实“服务校友、服务学校、服务社会”的宗旨,依据《哈尔滨工业大学章程》和《哈尔滨工业大学校友总会章程》制定本意见。一、组织机构(一)根据学校构建校、院(校区)两级校友工作的总体布局,学院(校区)可根据实际成立校友会。(二)学院(校区)成立校友会,需要向校友总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同意,校友总会出具同意筹备的批复。(三)筹备阶段要起草校友会章程,建立组织构架,确定人员组成,并向校友总会备案。(四)在条件成熟时召开成立大会,校友总会下发成立文件并授牌,成立后的校友会在学院(校区)领导下开展工作。二、职责范围(五)密切与校友之间的联系,促进校友与学院(校区)的交流与合作,凝聚力量,助力学院(校区)发展。(六)服务校友,支持校友事业发展;组织开展校友返校联谊活动,增进校友与学院(校区)感情。(七)发挥“校友育人”作用,聘请“校友导师”为在校生开展人生观教育、学术讲座,丰富校友文化内涵。(八)发挥校友在招生宣传工作中的作用,协助学院(校区)招生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