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哈尔滨工业大学校友会理事及常务理事产生机制,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哈尔滨工业大学校友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哈尔滨工业大学校友会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关心母校,热心校友工作;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条 理事人数不得少于30人,但不超过会员代表人数的1/3。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且为奇数。
第四条 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参加选举的会员代表达到会员代表总数的 2/3以上,选举视为有效;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参加选举的理事达到理事总数的 2/3以上,选举视为有效。
第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及理事会采取举手表决的方式进行选举。表决分为赞成、不赞成、弃权三种,赞成票数超过表决人数的半数以上即为表决通过,表决采用事先酝酿理事、常务理事组成方案,然后对候选人组成名单进行表决,不对每个人单独表决。
第六条 首届理事、常务理事候选人由哈尔滨工业大学校友会发起人协商提名,通过筹备组会议推选;换届由学校和上一届理事会提名候选人。
第七条 校友会会员可以自荐理事候选人,但是需向秘书处书面陈述其个人参选理由,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广泛联系校友和校友群体代表性;
(二)对哈尔滨工业大学校友工作或者其他方面的贡献;
(三)未来对于支持哈尔滨工业大学或哈尔滨工业大学校友会的计划。
第八条 校友会会员自荐理事候选人的需经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评议,通过评议后进入理事候选人名单。
第九条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在会员代表大会前十个工作日公布理事候选人名单,并在哈尔滨工业大学校友会官方网站上公示五个工作日。
第十条 理事因职务变动、身体原因等特殊理由无法履行理事职务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常务理事会审定后终止其理事资格。
第十一条 已经担任理事,但在任期内连续两次无法参加理事会活动的,常务理事会可决定终止其理事资格,并不再列入下一届理事候选人。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哈尔滨工业大学校友工作办公室
2026年1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