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哈尔滨工业大学校友会(以下简称“本会”)会员代表产生及换届工作,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哈尔滨工业大学校友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代表经全体会员推选产生,代表会员参与决策,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第三条 会员代表的产生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充分考虑入学年级、在校专业、工作领域等因素,确保会员代表具有广泛代表性。
第四条 会员代表名额不超过300人。
第五条 本会设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会员代表的推选工作,秘书处负责具体工作。
第二章 会员代表资格
第六条 会员代表应具备有以下基本条件:
(一)为本会会员;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
(三)关心母校,热心校友工作;
(四)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入学年级、在校专业、工作领域代表性;
(六)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有能力履行会员代表义务。
第三章 会员代表产生程序
第七条 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由哈尔滨工业大学校友会成立工作筹备组推荐产生。
第八条 本会秘书处依据以上会员代表的构成条件,对本会会员进行梳理,结合会员历年履行义务、参加活动情况,形成拟任会员代表建议名册,秘书处对拟任会员代表进行资格审查和意见征询,最后形成《会员代表建议名册》。
第九条 本会换届工作领导小组对《会员代表产生办法》《会员代表建议名册》进行审议,2/3以上领导小组成员同意方为通过。审议通过后形成《会员代表推荐名册》。
第十条 通过哈尔滨工业大学校友会官方网站向全体会员公示《会员代表推荐名册》,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接受会员提出意见、建议,接受会员自荐成为会员代表,秘书处根据会员普遍意见,对于符合会员代表资格的,可纳入会员代表推荐名册,公示结束后秘书处根据公示情况再次提交换届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换届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形成《会员代表名册》。
第四章 会员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会员代表大会上发表意见;
(二)选举和被选举为本会理事;
(三)审议本会工作报告等重要文件和重大事项;
(四)提出对本会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五)监督本会工作;
(六)执行会员代表大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参加会员代表大会;
(二)代表会员反映行业诉求,维护会员和本会合法权益;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积极参与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代表会员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会员代表,视情节轻重采取警告、批评或取消其会员代表资格:
(一)通过不正当方式当选会员代表;
(二)不履行会员代表义务,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会员代表大会;
(三)滥用会员代表权利,为机构和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违反本会相关规定,传播虚假信息、损害本会声誉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哈尔滨工业大学校友工作办公室
2026年1月12日

